因為準備心理實驗法的課,我最近重讀了 Goodwin 的社科法教科書,這是我覺得同類型的中譯書當中最好的一本,可惜五南中譯本絕版了。
有兩個地方讓我深有所感。
第一個是摩根定律(Morgan's Canon);如果一個事件能用更低階的心理機制加以解釋,就不要用更高階的心理機制去解釋它。書中用「為何男孩會模仿父親的行為」作例子,來說明這個原則。佛洛依德認為小男孩是因為潛意識中對母親有性的幻想,想與父親爭奪母親,但父親太強大,以致於不得不認同父親。在這樣的解釋中用了潛意識、性慾、戀母情結、閹割焦慮等等,很多複雜的概念來解釋小男孩的模仿。行為主義只用了增強原則來解釋這現象;模仿父親會受到正增強,小男孩為了獲得酬賞而模仿。後者相對簡單很多,因此是較佳的科學理論。
科學的精神是以簡御繁;如同物理現象看似紛雜,但牛頓只用了三個公式解釋了多數的物理現象。一百多年前的心理學家的科學觀是正確的,簡潔直接是科學的重要原則。現在翻開期刊會看到數以百千計的抽象構念、隨處可見華麗的結構方程模型,這些東西看似酷炫,很能滿足心理學家的自尊和想像,但卻讓心理學離真理愈來愈遠。
第二個讓我深有所感的是,早期心理學研究都是小樣本研究。18世紀末到19世紀初時的心理學家們使用很少的樣本,甚至包含自己,然後對這少數的受試者作很深入的分析。例如艾賓豪斯對自己學習記憶的分析、馮德學派的內省法。後來心理學開始迷戀大樣本研究,這或許和一些重要統計方法的發明有關,心理學太想表明它是一門科學,想要爭取其他科學家的認同,以致於急著想和數學掛勾,而大樣本研究非常能滿足統計的需求。然而大樣本的研究有個缺點,它使心理學家們不再對個別樣本感興趣,也不再對個別樣本作深入的分析;現今想作個案式的研究會引起很多質疑,可能也不太能生存於學術界。於是研究變得比過去表淺。
究竟,深入的小樣本研究,和表淺的大樣本研究,哪一個更能解釋人類行為?
這件事有點像在尋寶,深入地挖掘一個地方,和淺淺地挖掘100個地方,哪個比較有機會挖到寶藏?如果我們想挖的是垃圾,淺淺地挖就可以發現一大堆垃圾,但如果要挖的是石油,那麼不論淺淺地挖多少洞,都不可能發現石油,只會看見垃圾。就算機會渺茫,要發現石油,只能深入挖掘。
人類的心理行為很複雜,心理學家在找的不是淺層的垃圾,而是深層的寶藏,而這有賴於對人進行深入的分析。過去我(和多數心理學家一樣)一直誤以為,要能讓研究成果推估到全人類,建立具普遍性的知識,需要足夠的樣本,現在我發現我錯了。要建立有效的知識,徵結不在於樣本數多少,而在於對人作深入的分析,對個別個案的深入分析會讓我們有機會發現關於人更核心深層的法則。心理學的老祖宗們就是這樣作的。你不會質疑佛洛依德從少數個案推知的潛意識概念不能用在某個人類身上,也不會說桑代克的效果律只研究了15隻貓,所以不能類推到其它貓。這類研究的共同特徵是,他們都對個別樣本,作了非常深入的分析,藉此找到了強大的通則。知識的有效性、類推性,其徵結不在於樣本大小,而在於分析的深入程度。
這讓我想到,一直以來質化和量化研究的爭議。量化研究者總是批評說,質化研究的樣本太小,研究結果無法類推、也不適於建立理論。而質化研究者常常回應:「質化研究本來就不乎研究結果能不能類推。」現在我理解了,這類量化的質疑和質化的回應,兩者都是錯的。質化研究者可以理直氣壯地回答—而這個回答也是我在這篇文章中想表達的:
「深入的小樣本研究所產生的知識,比表淺的大樣本研究,更具效度與類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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